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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尊师”,何以为学?

如此“尊师”,何以为学?

周××,女,会计学院2002级会计专业学生。

经查实,2006年6月23日上午,周××同学到会计学院办公室,找×××老师提出要求将档案留存学校,不希望把档案转寄往三方协议中规定的就业单位。×××老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周××同学解释了目前要把办理档案留校所需要的手续,并请她抓紧时间提供相应材料。6月26日上午,周××同学再次到会计学院学团办公室找到×××老师,×××老师再次表明需要周××提供相应的材料,否则不能办理档案留存。周××未能提供材料就离开了办公室。半小时后,周××与一男生冉某一同来到学团办公室×××老师处。冉某就周××档案留校一事质问×××老师并当众殴打了×××老师(冉某已另行处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会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决定给予周××同学记过处分。

王××,男,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2003级社工专业学生。

经查实,王××同学于2004年12月2日晚8时,酗酒后进入明德楼,在学院团学办公室,对值班老师和学生出言不逊,口中污言秽语,并用有机玻璃的坐签牌砸同学,回宿舍又将寝室门踢坏;2005年4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该生又因酗酒后损坏寝室门琐、电风扇、线路设施等公物。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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