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 >> 正文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07年04月03日 00:00 作者: 管理员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除火险隐患,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以及住校成教生和自考生)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系)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相关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为保证学校的防火安全,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私自接装电源线、灯头、插座; (二)严禁使用纸糊灯罩; (三)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四)严禁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等室内、巷道焚烧废纸、杂物;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酒精灯、煤油炉; (六)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煮器、开水器、烤火炉、烘干机等大功率电器; (八)严禁在禁火区、禁烟区吸烟; (九)严禁使用劣质电源电器设备; (十)严禁私自存放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操场、食堂等公共场所; (十二)严禁任意动用和损坏灭火器材以及其他消防设施; (十三)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动用明火。 (十四)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防火通道; (十五)其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要做到人走关掉电源,拔下各种电器插头。严禁在无人情况下使用电源及电器设备。 第五条 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由直接责任者照价或加倍赔偿损失,并负担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条 违反防火安全规定使用和储存的物品,予以收缴。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工作志愿助理实施方案(试行)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份教师签到统计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