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 >> 正文

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应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秩序管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一)严禁扰乱办公室、实验室、教室、阅览室、车间等场所的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生产正常进行。

(二)严禁扰乱体育、文化娱乐场馆、食堂、浴室、商店、礼堂、集体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三)出入校门,应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听从门卫值班人员的指挥管理。

(四)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五)严禁翻越校门、围墙进出学校或冒充学校人员和假冒访友、办事混入学校。

(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叫卖兜售商品。

(七)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八)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九)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组织游行、集会、演讲或非法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

(十)严禁谎报险情,故意制造混乱。

(十一)严禁购买、使用来历不明的物品。

(十二)严禁非法印制、倒卖学校内部有价证券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门票及其他票证。

(十三)严禁制毒、贩毒以及吸食、注射毒品。

(十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和非法传销、邪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严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十六)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七)严禁故意污损学校公共设施或在学校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

(十八)严禁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各类标志牌。

(十九)严禁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

(二十)严禁在教学区和生活区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聚众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休息。

(二十一)未经允许,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实验楼等办公教学场所过夜。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他人,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宿。留宿人员离校时,需到学校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后方可离开。宾馆、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人员要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十二)严禁在校内违反规定,野蛮施工。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

(一)严禁非法携带、存放、使用汽枪、猎枪等枪支及其弹药或制造土火枪及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

(三)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经营公司、门市部、招待所或出租、出借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群众聚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通知后应该积极整改,确保安全。

(五)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社团活动以及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应按规定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六)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应设置覆盖物和警示标志;严禁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和警示标志。

(七)严禁违章用电、用火。

(八)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宠物。

第十三条 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一)严禁殴打他人。

(二)严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严禁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或者公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四)严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污蔑、诽谤他人。

(五)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六)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 保护学校公私财物:

(一)严禁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二)严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三)严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四)严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五)严禁偷摘学校种植的水果、花草。

第十五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校内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

(一)严禁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

(二)严禁在校内无驾驶证或酒后驾车,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严禁在校内驾驶不合安全要求或无牌照的机动车辆。

(四)严禁在学校道路、操场滑旱冰、溜划板。

(五)严禁在校内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三)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四)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严厉禁止赌博活动,违反者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交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关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一)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五)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七)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八)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九)不得盗用他人上网帐号和密码。

(十)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工作志愿助理实施方案(试行)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份教师签到统计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