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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代 ×,男,旅游学院2004级酒店管理专业学生。

经查实,代×分别于2006年8月17日、18日两次在校内实施了盗窃行为。2006年 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捉获,同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代×又于2006年10月21日、24日、27日及30日在校内实施了盗窃行为。2006年11月1日代×在南坪销赃时被捉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7日被逮捕。经鉴定,以上盗窃的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7161元。2007年2月26日,经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为严肃校纪,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旅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会议批准,决定给予代×开除学籍处分。

张 ×,男,管理学院2003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经查实,2004年6月27日,该生趁学校北区21号楼4012室无人之机,入室将同学周禹辰的联想昭阳V71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盗走。同日10时许,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在赶往现场的途中,将遂转移赃物的张华抓获,被盗电脑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6800元。2004年6月29日该生因涉嫌盗窃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0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8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为严肃校纪,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经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经2005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批准,决定给予张×同学勒令退学处分。

李 ×,女,经贸学院 2003级国贸专业学生。

经查实,李×同学于2003年11月和2004年2月下旬,在原居住的南岸校区南区2栋2―2室,由于与同寝室同学的关系不和,出于报复,分别于2003年11月偷取同寝室贺××诺基亚3310移动电话一部、2004年2月偷取涂××同学于2004年1月新购买的价值1090元的松下CD机一台。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经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2005年1月12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从轻给予李×同学记过处分。

刘 ×,男,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 2004级社保专业学生。

经查实,2005年4月6日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 2004级社工专业学生王×发现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不在并有人取走了卡中的650元现金,于是向五公里派出所报案。经过对取款录相资料的比对,确认取款人为刘×。4月12日刘×被传唤到五公里派出所,承认了偷窃王×工商银行卡内650元现金的事实,但借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写下偷窃事实书面材料之时,离开派出所后离校,学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本人及亲属并在报上刊登广告后,该生已返校上课。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生处批准,决定给予刘×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察看时间从2005年6月13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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